关于湛江市东海岛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时间:2013-12-28 17:20
摘要:关于《湛江市东海岛总体规划(2013-2030)》,以下是我们的意见和要求:1.公示时间过短,要求延长公示时间。2. 公示内容过于简略,要求公示规划全本。3. 要求公开此份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

关于《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总体规划(2013-2030)》的意见和建议


尊敬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局:

我们是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简称CMCN),成立于2001年并于2009年正式在莆田市民政局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是一家专注于红树林及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育工作的民间环保组织。我们长期关注湛江的红树林,并已经在湛江开展了大量红树林保育的相关活动。近日,我们注意到贵局正在进行东海岛总体规划的公众意见征询工作。

关于《湛江市东海岛总体规划(2013-2030)》,以下是我们的意见和要求:

1.    公示时间过短,要求延长公示时间。

《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总体规划(2013-2030)》在公示说明中明确写道“公示时间: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1月8日”,但是贵局网站的发布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这实际上让公众白白失去了18天的时间。即便是另一个公示网站——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也晚于公示时间8天,于2013年12月17日才发布东海岛规划公示。这使本就不多的公示时间大大缩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目前实际的公示时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完全无法满足公众参与的需求。因此我们要求延长公示时间,至少应从2013年12月17日开始至2014年1月16日截止。

2.    公示内容过于简略,要求公示规划全本

此份公示仅仅是规划的一张简图,我们无法从图中了解东海岛规划的各个工业区和填海区对红树林保护区的影响,至于规划公示说明所称“规划范围包括东海岛、东头山岛陆域范围以及部分滩涂、养殖场、红树林等用地,总面积约为366.67平方公里”,其中涉及红树林到底多少面积?什么位置?怎样占用?没有详细的规划内容我们根本无从判断。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公众也无法从一张简单的示意图中获取法律所规定的的强制性内容的信息,更遑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了。因此我们要求规划局将《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总体规划(2013-2030)》的全本尽快公开,以便于公众知悉详细的规划内容,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3.    要求公开此份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

根据我国《环评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东海岛不仅有红树林保护区,其南面海域亦生存有数量仅次于珠江口种群的雷州湾中华白海豚种群,没有这份环评报告书,公众无法评估东海岛规划到底对东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环境造成多大程度的影响。因此我们要求规划局在将规划公示的同时,亦需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公开,便于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

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其重要的生态价值,早在2002年1月即被列入“拉姆萨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我们欣赏湛江市一直以来为保护红树林所做的努力,希望能继续参与湛江红树林的保护工作,为这一壮丽优美的红树林湿地贡献力量。

此致

敬礼

    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

2013年12月28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附: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东海岛规划公示 http://www.zjgh.gov.cn/ghdt_content.aspx?id=15481&ColumnID=135&columnname=%B9%AB%B8%E6%CD%A8%D6%AA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规划公示 http://www.zetdz.gov.cn/tzgg/detail.asp?id=9530

湛江市东海岛总体规划公示内容:

白色箭头位置为疑似与现有红树林保护区重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