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公益组织状告防城港市环保局

摘要:因向防城港市环保局申请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以下简称环评报告)遭拒,致力于红树林保育的民间组织——“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 心”认为,该局违反了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将其告上法庭。1月24日上午,这起行政诉讼案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 开庭。

向行政部门申请公开在建项目环评报告遭拒

民间公益组织状告防城港市环保局

南国早报 2013-01-25 本报记者 赵劲松

http://ngzb.gxnews.com.cn/html/2013-01/25/content_781506.htm

因向防城港市环保局申请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以下简称环评报告)遭拒,致力于红树林保育的民间组织——“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认为,该局违反了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将其告上法庭。1月24日上午,这起行政诉讼案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开庭。

申请公开环评信息遭拒

据了解,民间公益组织“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10多年来一直在关注我国红树林的分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情况,在浙江、福建、海南、广东、广西等五省区有30多个分中心和民间合作机构。

该中心志愿者张晓曦说,2012年7月底,志愿者发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州坪有大片红树林受到破坏,面临消亡。经了解,这与该市东湾大道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同年8月10日,根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她在防城港市环保局网站在线填写、发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研究学习道路桥梁工程对红树林的影响及生态补偿方案”的理由,申请公开防城港东湾大道的环评报告。

2012年8月20日,张收到了该市环保局以电子邮件形式出具的复函,但未提供所申请的信息。她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并依照对方的要求,附上了其主张的法律依据。不久,环保局再次复函,拒绝了该申请。

张说,研究中心认为,防城港市环保局的行为,侵害了公众知情权等合法权益,遂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行政复议。去年11月1日,自治区环保厅认为,防城港市环保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作出了“决定维持”的复议决定。

为知情权诉求上法庭

“我们公开环境信息的申请合法、合理,但对方都以推诿的态度应对,只好诉诸于法律。”张晓曦说,为获取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去年12月,研究中心将防城港市环保局告上法庭。

1月24日上午,港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为热衷环保的志愿者,来自北京的著名公益律师杨洋免费为原告代理此案,防城港市环保局有关人员、辩护律师及作为第三人的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庭答辩。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就环评报告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是否应当公开,环保部门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处理此事程序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认为,在原告提出申请后,根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环保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向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征询意见,得到对方不予公开的答复。此后,在限定的时日内,被告两次向原告进行了答复,表示不能公开环评报告。因此,在程序上合法有效,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第三人代理律师称,环评报告是建设业主单位以付费形式取得的成果,其中包含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分配,工程造价,主要工程数量表、经济指标表和技术信息等内容,根据有关法规,无法定义务向他人公开披露。

针对被告的说法,原告认为,该局的两次答复中,都未说明拒绝公开的理由,还混淆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概念,引用已被废止的法规作为答复依据。此外,环评报告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主管审批部门在面对公众信息公开的申请时,应该直接予以公开;不能以可能“涉密”为由,不加把握判断,直接将“皮球”踢给第三人。因此该局此举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

诉讼推动信息公开进程

研究中心为何一定要求环保部门公开环评报告呢?

就读于厦门大学环境科学专业的博士生刘毅说,广西北部湾海岸有红树林8374.9多公顷,约占全国总面积的40%,而且有生长天然、生态价值高等优势。目前,来自外界对红树林的破坏正在加剧,面积有缩小的趋势。

刘毅说,在东湾大道施工现场,自己和研究中心志愿者看着因工程施工而枯死的大片红树林,感到很痛心。刘毅说,施工破坏了红树林的生长环境,水体无法进行正常交换,受影响枯死的面积会越来越大。

“通过环评报告,我们可以获得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污染的防治和对策等信息。”刘毅说,红树林被破坏后需要在异地补种,面积也有一定的要求,这些都在环评报告中有所体现,信息公开利于公众进行监督。

当天的庭审结束时,被告、第三人的两位代理律师皆对原告表示钦佩,认为他们对环保和政府信息公开表现出的态度值得提倡。

此外,杨洋还认为,类似案例对行政执法部门有警醒作用,可促使行政行为更加合法、合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也有很大推动作用。